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市工艺总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06583.13元及违约金(以206583.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调解款(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利息、案件受理费与执行费合计526546.45元及违约金(以182566.2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3566.2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3566.2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47.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2月2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1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