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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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 枣庄锐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就***、***向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550元,由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枣庄锐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00元,由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00元,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