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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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8月担保费170元。 三、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期××幢××室××号车位[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05723号、0005724号]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