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7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37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37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并支付50%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40元,由被告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