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汤阴县江源养殖有限公司
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阴县江源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251263元,及从2020年9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66‰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阴县江源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计5656元,由被告汤阴县江源养殖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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