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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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阳分行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逾期本息5240.23元,余欠贷款本金230078.01元及利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继续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偿还,直至还清时止。逾期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可就下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65.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