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信阳分行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逾期本息5240.23元,余欠贷款本金230078.01元及利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继续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偿还,直至还清时止。逾期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可就下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65.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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