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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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东信宾馆有限公司 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