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兰支行 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的标准计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3800元; 三、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及(2020)湘0702民初4120号案件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不超过14000000元,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2元,减半收取2311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9800元,以上共计3791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