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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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2115.78元,扣除原告在鲁Q××××ד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内获赔的6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余损失176115.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