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柴油款228931.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66.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6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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