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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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潮州市名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揭阳恒大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编号:G000063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61512)及《补充协议》自2020年9月11日解除。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涉房屋退还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30070元。 四、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撤销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协助原告***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还维修基金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1元,由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表示该受理费不申请退费,由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还上述房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案多收取受理费214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