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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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冈顺辉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冈顺辉石材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冈顺辉石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负担362.5元,原告黄冈顺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