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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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尚欠的租金172403.93元。扣除被告***已交纳的押金21000元,实际需支付151403.93元。 二、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尚欠租金30%的违约金51721.18元。 三、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归还材料的赔偿款169043元。 四、驳回原告建水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2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建水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819元,由被告***负担8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