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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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庆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庆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前物业服务费10,6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