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贷款本金363191.43元、利息6794.17元,共计369985.6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止)及后期利息(以本金36319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325%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孝南区朋兴乡挂口村宝成路西5号楼幢1单元2层201号房屋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56元、申请费2520元合计96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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