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市太和医院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00元(包括:伤残赔偿金10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医疗费10000.00元);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300000.00元。两项合计420000.00元。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39030.14元(562350.14元-420000.00元-3320.00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15560.00元及支付的医疗费4000.00外,还应当支付119470.14元;

三、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242751.25元及转帐形式给付原告***的6800.00元,合计249551.25元,由被告***在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119470.14元时直接支付给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相差130081.11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在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时扣除130081.11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用820.00元由其自行承担,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用2500.00元由被告***支付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40.00元,减半收取35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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