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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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州支行 仁寿龙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仁寿华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1月20日前欠付利息1008541元,2018年1月21日起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仁寿华锦商贸有限公司义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三、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预房他证2016字第××号他项权证》所涉抵押物变卖、拍卖价款在第一项仁寿华锦商贸有限公司义务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4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仁寿华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