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004.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7960.5元,上述合计20996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21584.5元,被告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被告***分别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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