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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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经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国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4980299、64元、利息92871.61元、利息罚息3034.49元、本金罚息138805.32元、复利956.6元,共计5215967.66元(已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之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平县的房产(土地证号:安平县国用2005第0:安平县国用2005第**县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平县经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平县经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律师服务费3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273元,由被告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担负,被告安平县经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抵押房产的担保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