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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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50902.1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6)衡水市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119元,保全费1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