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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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4民初4158号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露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林燕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