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该车由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0-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