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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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阳春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阳春××号),查封限额为23万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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