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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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阳春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阳春××号),查封限额为23万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