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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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七台河七煤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4783.18元。 (2020)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6647.51元。 (202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480.61元。 (2020)被告***不承担给付义务。 (202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 (202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担150.00元,由***承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