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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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北方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齐齐哈尔北方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合理经济损失12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北方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0元,被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负担28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