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中支行 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中支行处的债务50万元,利息130181.25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92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由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