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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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智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512.25元;并以80,512.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6%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