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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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截止2020年9月28日的借款本金93413.02元、利息2677.08元、罚息33372.04元、复息7443.63元,总计136905.77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