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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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3441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2930.15元给原告***。 三、被告***先行垫付的5700元,由原告***在上述赔偿款中予以还返。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 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计1943.5元,由被告***承担970元,由原告***承担973.5元。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