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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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立的编号为201808286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440747402-201*******820540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三、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首期购房款162734元并以162734元为基数按4.9%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退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已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截止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实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支付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归还因原告购房的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及提前归还贷款的违约金,未具体还贷款本金与违约金数额以第三人贷款系统数据为准; 六、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592.34元; 七、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房屋维修基金3787元。 上述第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河源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