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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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通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单位南通欣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三十万元;

被告单位南通秀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沙建东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以上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沙建东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五万元(扣押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南通欣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税款人民币三百四十四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元三角七分、被告单位南通秀祥纺织品有限公司退税款人民币七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元六角七分(上述应追缴退税款合计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二万二千八百三十二元零四分被告人沙建东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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