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浮市富林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珲春市亚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维也纳石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珲春市亚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支付给云浮市富林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货款135339元及利息损失(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珲春市亚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