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汶上县大宇物流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人民币240.97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人民币4819.3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2410.36元

四、被告汶上县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医保外用药费258.3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原告负担332元,被告***负担239元,被告物流公司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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