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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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货款1242301.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货款数额1242301.56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支出的鉴定费5800元、异地查验费6000元,合计3278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