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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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支付24,0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24,000元为基数,利率按2020年6月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被告石家庄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按照担保份额6,006,000元对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石家庄新世纪煤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担保份额6,006,000元对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1,920.0元由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新世纪煤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