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斯米克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6025号 原告:洛阳斯米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中99号(中实公司三号楼304-305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青。 被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华阳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辉。 原告洛阳斯米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斯米克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斯米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恒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珂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