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5313号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亨通商店。住所地:涧西区29街坊云峰国际2号楼115号。 经营者:范国伟。 被告: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交通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大墉。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亨通商店与被告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亨通商店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亨通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恒飞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珂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