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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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金山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金山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河市嫩江县的房产,不动产产权号码分别为黑(2018)农垦九三不动产权第0011259号、黑(2018)农垦九三不动产权第0011260号黑(2018)农垦九三不动产权第0011261号,期限三年(2020年5月19日起2023年5月18日止) 二、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金山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金山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