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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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905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系该行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吴,男,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邢,女,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亦昌、邢丽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亦昌、邢丽莉所有的坐落于太平区-8门,产权证号为阜房权证太平区字第太32692号、坐落于太平区-9门,产权证号为阜房权证太平区字第太**、坐落于太平区,产权证号为阜房权证太平区字第××号共三处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格1936605元接收这三处房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债权(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且申请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本院认为,(2020)辽090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经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0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胡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