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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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727.4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及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326.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复印费66.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