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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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56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东。 原告***诉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恒飞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珂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