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安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4023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威海市安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总公司。 第三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涉案不动产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10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