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卡贷宝)【编号:中农商银(东区)卡高借字[2017]第10168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067.67元、复利115.0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7日,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5.9375%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固定年利率5.9375%上浮50%计算。自2020年3月8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标准计算。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因本案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 三、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76元、诉讼保全费1551元,合计5943.76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