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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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未缴纳出资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华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0491执122号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未缴纳出资1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华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0491执122号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未缴纳出资1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华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0491执122号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大涌镇祥成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