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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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新野县新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6月2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6%计付至2020年6月28日止,2020年6月2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6%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贷款利息682838.97元,2019年6月29日起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三.四被告新野县新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15元,由五被告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新野县新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