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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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款项103381.3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6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