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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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长红11万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长红133916.3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长红377832.7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长红377832.73元;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长红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82元,由五原告负担2894元,由被告***负担2894元,由被告***负担289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