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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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7,535元、护理费12,516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64,3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750元、残疾赔偿金12,225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24,273元,扣减已给付原告的2,000元,实际赔偿22,273元; 三、被告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原告***负担71元,被告***、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