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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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4084.69元、交通费589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99248元、误工费366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64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85007.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余万清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均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保定悦都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3元,由原告负担936元,被告***负担10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