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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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茂名市公馆支局 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17865.32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7483.21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05.9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8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1435元。鉴定费1956元、差旅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上述给付原告***的款项应划至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茂名市邮政局公馆支局;账号:605********0231212);上述给付原告***、***的款项应划至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公馆支行;账号:44583********306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